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談錢,不傷感情(番外篇) - 夫妻財產制


(Frits Ahlefeldt-Laurvig, CC BY-ND 2.0)

夫債妻償?妻債夫償?

小王與小美兩人各有事業,名下各自有2億元的資產。上個月,有位自稱小王的債主向小美表示,小美是小王的太太,所以請小美替小王還200萬元的債務,小美可否拒絕?又,小美的公司上星期倒閉,由於小美擔任公司的銀行貸款(5億元)保證人,銀行法務人員表示,在扣押小美名下資產後,若有不足,將直接向小王主張清償,於法是否有據?

法定財產制下,各自債務各自負責

結婚是一輩子的大事,婚姻要和諧圓滿,除了情感要持續進步外,對於夫妻財產保障更不可輕忽。由於大多數人並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為「分別財產制」,因此要注意另一半的負債情形是否會影響自己的財產,甚至影響整個家庭的經濟。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對夫妻各自財產權歸屬,明定為夫妻各自對於自己名下的財產(包括動產、不動產)有完整的所有權,負債各自負責,因此小王的欠債200萬應由小王負責,小美可拒絕替小王還款,夫債妻不償。

法定財產制的「共有互利」性質

然而婚姻關係中,在一方主外一方主內的情形下,其中一人賺得資產,另一人雖無工作,兩人共同生活所產生的抽象貢獻需要平衡,因此,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有項特別規定: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,將夫妻財產以結婚時作為分水嶺,婚後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賺得而現存財產,扣掉不是因為雙方結婚生活努力得來的財富(繼承、贈與、他人給付慰撫金⋯⋯等),雙方平分財產(除非經過法院調整,否則平分),平衡婚姻關係中財產的狀態,所以在結算時可以看出夫妻財產有「共有互利」性質,這在平時不會顯現出來。

夫妻財產結算的時點

何時夫妻財產要結算?最常見的情形是其中一方過世後,其次是離婚時,以及改定財產制時,要結算分配上述「共有互利」的部分。而民法第1011條規定,債權人對夫妻一方財產已經扣押,而未受清償時,可以在強制執行時向法院聲請宣告,該夫妻財產制由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分別財產制,再對他方財產主張在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」的部分強制執行。

要留意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」是否會連帶影響配偶財產

因此小美的公司倒閉後,銀行可以扣押小美名下的財產2億元,然後向法院要求宣告兩人為分別財產制,代替小美向小王主張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」,要求小王付(2-0)/2=1,也就是1億元給小美,清償小美對銀行的債務。在法律概念上,夫債妻不必償,妻債夫也不必償,但潛在的夫妻剩餘財產價值仍可能被債權人扣押,因此夫或妻有債務風險時,建議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,以減少家庭整體財務的危機,使家庭財務更有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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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內容獲愛家文化事業基金會之《家庭好時光》雜誌授權刊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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